相关政策
 宁波教育局 发表日期:2005-3-6

宁波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既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又是学科带头人。宁波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现指获得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科所)教师。
    第二条 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办法,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探索,研究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创新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县、市范围内讲授2次高水平的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学术讲座。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著书立说,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专业会议上交流。
    (四)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支教、讲学活动,积极承担培训青年教师、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骨干教师的待遇和奖励
    (一)特级教师除按享受省定的特级教师津贴外,再享受市定每月300元津贴。奖励市名教师一次性奖金1万元,在任期内,市名教师每月可享受资料信息费100元津贴。奖励市学科骨干教师一次性奖金5000元。
    (二)推荐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一般从业绩突出的省特级教师中产生,推荐省特级教师一般从符合条件的市名教师中产生,评选市名教师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学科骨干教师中产生。在推选高一级人才培养候选人、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时, 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予以优先。
    (三)要关心骨干教师的进修、生活与健康。优先安排骨干教师高一学历进修、攻读教育硕士。特级教师、名教师一般每两年参加一次国内外考察、培训活动。各地要组织骨干教师定期体检,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市名教师每年安排一次;对生活上发生困难及患重病的各类骨干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应主动给予照顾。
    (四)市、县两级应建立“中小学骨干教师专项资金”,重点对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进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2、考察进修、深造提高;3、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使用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学校对特级教师和名教师的教学任务安排上,要留出较充裕的时间,以便他们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组织骨干教师尤其是特级教师、名教师通过带徒的形式,有计划地培养事业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教师;学校可以聘请骨干教师为首席教师,发挥他们在学科教学中的领头羊作用;市、县两级教科研、师训部门可以聘请骨干教师为兼职教研员、研究员和特聘教师;对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一年一聘,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五年;也可聘请他们担任教育顾问、兼职督学等适当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在推进教育均衡化和改造薄弱学校进程中,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骨干教师成立讲师团进行支教、讲学活动;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骨干教师在区域内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或委派到教科研部门担任兼职教研员,为本地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贡献。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骨干教师进修提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有关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和业务进修等。对有关活动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的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鼓励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管理
    (一)建立骨干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骨干教师数据库,健全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的动态。在所在学校考核基础上,根据职责,每年对骨干教师进行考核,并填写《宁波市骨干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表》(省特级教师须填写《省特级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年9月20日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处(科),各县(市)区教育局将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等三类骨干教师的材料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送市教育局人事处。
    市名教师、学科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可连任,由市教育局发文公布。
    (二)骨干教师的调离中小学系统应从严控制。骨干教师如调离教学岗位,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骨干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骨干教师座谈会,组织学术研讨、信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要将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省特级教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名教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学科骨干经市教育局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津贴等有关待遇,并由学校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荣誉证书。
    (一)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二)不具备师德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消其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教育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打印本页    将本页发送给好友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