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通知 |
| 发表日期: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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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宁波市中小学教师“职务培训” 合格证书的补发通知 |
关于核发宁波市中小学教师“职务培训” 合格证书的补发通知
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
为更好地落实甬教人[2007]319号文件精神,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宁波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决定对甬教人[2007]319号文件中《培训合格证书》的登记与核发工作程序4及5(见文件P3)调整如下:
即在教师所在学校将相关材料收齐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后,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教师材料和各类培训获得的学分进行逐个审验,确认教师在第二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参加“职务培训”是否合格的意见,师训中心将专门安排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赴各地对已确认的材料进行抽查、验收并发证。
宁波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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